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將實施「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發布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為強化臺日合作關係、減少申請人重複寄存之負擔,並執行專利法27條第5項規定,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將於104年6月18日開始啟動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臺、日專利的申請人,可於申請前將其專利生物材料寄存於任何一方專利專責機關所指定的國內寄存機構,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送該寄存機構所核發的寄存證明文件,即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例如申請人先在我國所指定之寄存機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寄存生物材料,之後以所寄存之生物材料到日本申請專利,並在特許廳規定期限內向該廳提交該寄存證明文件,特許廳將視為完成寄存;同樣地,申請人先在日本所指定之寄存機構(NITE-IPOD或NPMD)寄存生物材料,之後以所寄存之生物材料到我國申請專利,並於申請日後4個月內或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向智慧局提送該寄存機構所核發的寄存證明文件,智慧局亦將視為完成寄存。
臺日寄存相互承認是互相承認對方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之寄存效力,至於對寄存執行的業務如寄存、存活試驗、分讓等,須遵循所選擇之寄存機構的相關規定及其收費標準;而對於專利生物材料分讓的程序,則須遵循分讓依據的專利案件所屬專利專責機關的相關規定。
智慧局配合這次的合作案,除了發布施行「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外,同時,製作相關Q&A提供申請人網路下載參考使用。
轉載智慧財產局